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加强全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和省层面相继出台《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服务提出了规范要求。结合深圳广告产业发展实际,有必要建立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制度,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依据上述上位规定,结合深圳市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定义分类、各方职责、申报认定程序、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服务创新方向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园区定义和探索方向
《管理办法》所称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链集中度高、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对区域广告业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同时,《管理办法》鼓励各区推动建设“泛广告产业园区”,以及探索发展虚拟广告产业园区。
(二)厘清市、区、园区三级职责
市级层面: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套政策协调、组织认定与考核、推荐申报省级园区等工作。
区级层面: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园区创建的日常推动、申报指导、对入驻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协助完成评估考核。
园区层面:运营主体应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引进培育企业,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并服务企业创新需求。
(三)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须满足八项条件,主要包括:经区级或以上政府,或者有权限部门批准设立;所在区政府有明确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广告产业及关联企事业单位占入驻总数50%以上或达到20户以上;广告业务收入具有区域示范性;拥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园区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
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初审、评估、审定等程序。通过认定的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名称实行保护,未经认定不得擅自使用。
(四)强化动态监管与考核
《管理办法》建立报告、考核、退出等机制。园区须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并按要求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实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规划实施、运营规范、区政府支持措施、依法经营情况等。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存在改变广告主业性质、严重违法、骗取认定资格等六类情形的,直接撤销认定,除因经营方向调整被撤销外,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突出服务与创新功能
《管理办法》专设“服务与创新”一章,要求园区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文化引领、创新赋能、人才培育等方面发挥园区支撑服务作用。
三、主要亮点
一是兼顾现实形态与新兴形态。在实体园区基础上,专门提出“泛广告产业园区”和“虚拟广告产业园区”概念,为不同区域、不同基础条件的产业集聚提供了灵活路径。
二是突出数字广告和科技赋能导向。鼓励园区加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广告全链路中的应用,推动广告产业数智化升级。
三是强调过程管理和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政策支持、省级园区推荐挂钩,形成正向激励与刚性约束并行的管理闭环。
四、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相关申报表格、报告制度和评估工作制度作为附件同步印发,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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