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实施以来已试行3年,实施效果达到预期目标。自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和管理,更好发挥技术调查官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支撑作用,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结合上级规定和深圳实际,我局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经报深圳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条,包括总则(共四条)、选聘(共七条)、工作规则(共十三条)、监督管理(共三条)、附则(共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技术调查官管理的总体原则,说明了管理办法起草的依据,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案件办理辅助人员,负责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确定了技术调查官岗位属性与工作内容等。
第二章“选聘”,主要是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及管理等内容。规定了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从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并可选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跨境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可以采取全职或兼职形式。从事技术调查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第三章“工作规则”,主要是技术调查官的使用申请、工作职责及工作规范等内容。规定了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内部使用技术调查官的程序以及外单位使用技术调查官的申请程序。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职责,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回避情形、回避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是技术调查官的解聘情形、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内容。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案件时,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中立地作出意见,仅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商业盈利性活动,严格保守秘密等。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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