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续期说明
《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深市监〔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管理办法》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商务移动化服务、实现跨区域互认互通等工作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现《管理办法》即将届满,拟继续实施内容不做修改,自2027年1月2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二、背景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营商环境优化、政务商务移动化服务、大湾区跨区域互认互通提供重要制度支撑,重点支撑银行、保险、电商、批发、房地产等商业领域开展业务申请、金融业务办理、保险业务办理、电子合同签署、委托协议签订、房地产评估等场景应用。同时已实现与北京、上海、香港、中山、赣州、惠州和珠海等城市的电子印章跨区域互认。为确保全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工作正常推进,我局按有关规定启动了对《管理办法》的续期工作,文件内容暂不作修改。
三、任务目标
确保全市电子印章应用推广工作持续运行,继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助推全市数字政府建设营商环境优化,不断拓展数字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设六章,主要包括:一是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规定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定义及使用范围等;二是系统建设与管理,提出系统建设以及相应的数据存储、传输以及管理等要求;三是申请与制作,细化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申请的流程、材料及制作要求;四是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申领使用、换证变更、失效注销以及保管要求;五是信息安全,强调了系统安全、密码保护、信息保密等要求;六是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责任、名词释义和解释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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