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健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在监管工作中决策咨询、技术支持等作用,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经过制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程序,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印发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食〔2013〕8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范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有效保障专家开展工作。
一、专家委员会工作简介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服务,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交流、资金评审等工作,有效促进了多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二、提请修订的原因
1、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201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根据上位法及相关条例要求,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2、2014年机构改革以后,原发布主体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生变更。
3、参考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对专家委员会的遴选与聘任程序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三、具体修订说明
1、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规定》名称修改为《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2、市主管部门由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管理规定》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为“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
3、专家委员会成立的法规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删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4、扩大专家专业领域范围,不仅局限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新增“从事法律、审计等专业,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证,并在相关领域累计5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内容,同时对专家征集范围不再局限于食用农产品专业。
5、专家委员会聘用期由“3年”修改为“5年”。
6、参考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新增专家委员会的遴选、续聘、增补及解聘程序等内容,条款序号亦做出相应调整。
7、第九条(六) “不得以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修改为“不得以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8、根据中央“三转”规定,纪检监察部门不得参与业务工作的监督,第十二条“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评审工作”修改为在“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9、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由“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修改为“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增加“秘书长由业务处室分管处领导担任。”
10、“附则”增加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出处及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