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提纲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二)资助对象如何确定?
(三)资助条件和优先资助条件如何规定?
(四)申报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五)资助额度如何规定?
(六)资金用途如何规定?
(七)《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二、问题解答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深市质规[201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计划等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相关精神和处室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是切合实际。《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便于开展深圳市2018年食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工作。
(二)资助对象如何确定?
答:《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资助对象进行了规定,包括深圳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相关精神和处室意见决定。
(三)资助条件和优先资助条件如何规定?
答:《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资助条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确定,2018年的资助方向分别是实施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深圳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自2012年以来,获得以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三选一):1.“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2.“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3.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 256-2017)评审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申报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实施细则》第十条对餐饮服务单位需提供的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进行了补充说明,第十一条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优先资助条需提交的材料。
(五)资助额度如何规定?
答:《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每家的资助额度。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单位的有效实际数量确定每家资助额度,但每家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资金用途如何规定?
答:为促使获资助企业和单位有效使用资金,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获得资助的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费用用途进行了规定。
(七)《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后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