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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17-01-22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分总则、信息归集和公示、监管方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附则共五章33条。对信用监管定义、信用监管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双随机、大数据、风险预警等信用监管工作方式方法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的运用作出规定。

  一、关于《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则。

  一是突出特色。《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解决信用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必须突出信用监管的特色,而避免面面俱到。

  二是依法行政。《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目前,国内对于信用监管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也给《暂行规定》在委内各职能部门间内部工作流程的规定方面给予更大的空间。

  三是解决实际问题。《暂行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海量信息为基础,畅通委内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运用渠道和协同监管机制,解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信用监管要实现信用信息的价值,使信息可用,信息好用,信息有人使用,整个制度设计必须有抓手、有措施,否则将形同虚设。

  二、关于信用监管的定义。

  对于信用监管,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的解释和定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提及“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但未对信用监管体系是什么,怎样纳入作出规定。我委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信用监管体系构建实施工作方案》中,对信用监管的定义和内涵作出了界定,《暂行规定》结合工作方案和有关内容,同时采纳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第三条规定了《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事主体信用监管的定义。定义内容涵盖了信息归集、应用、公示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主要要素。

  三、关于信用监管工作规定适用范围。《暂行规定》第六条职责分工和第三章、第四章内容仅对我委市场规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广告、合同、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监督、计量、特种设备、价格检查等职能部门的信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暂未将食品、药品监管纳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较为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完整体系。食品药品企业的监管较一般商事主体更为特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食品药品企业违法违规有“黑名单”制度,上述制度目前均在执行,无需在《暂行规定》中另行规定。二是全市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同时推进。食品药品信用监管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食品药品内部监管联动的问题,而是如何与各部门之间形成联合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我委目前正加快《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在我市立法层面对各行政机关订阅、使用信用信息作出强制性规定,将各部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各部门守信激励、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授权我委制定应用清单,力促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下一步,我委将在全市信用应用清单制定过程中一并纳入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内容。

  四、关于信用监管和其他监管方式问题。信用监管作为监管方式的一种,主要是基于信息连接、智慧监管、信用奖惩的监管方式,从这点来看,有别于传统监管方式的企业信息自主公示、双随机抽查、大数据监管、在线监测等都是广义信用监管的表现形式。因此,《暂行规定》在第三章专门规定的监管方式。国家工商总局2016914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是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因此对于市场监管业务中涉及原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条线的可以充分且主要运用信用监管的方式,这也将是以后监管发展趋势。

  五、关于信息归集和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的基础是信用信息。没有信用信息,信用监管将是无根之木。《暂行规定》依托数据中心,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商事主体和与商事主体相关联的个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归集信用信息与公示信用信息的区别在于:归集信用信息主要是基于内部监管需要而采集的信息,用于嵌入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此部分信息既有可以对外公示的信息,也有不能对外公示的信息,而公示信用信息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或政府部门必须对外主动公示的信息。因此,归集信用信息的范围大于公示信用信息的范围。

  六、关于风险预警机制。《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是整个《暂行规定》的亮点和创新。风险预警机制旨在通过基础数据和监管发现的动态情况的跟踪或监管需要,对部分异常情况给予先行介入,先行处置。风险预警机制不同于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也不同于经营异常名录、失信惩戒等信用约束手段,后两种手段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救济和惩罚措施,而风险预警则是在违法行为可能发生时的防范措施。目前,全国其他省市也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如重庆市工商局建立在登记准入环节建立监测预警研判工作机制,江苏省工商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相比这些省市的规定,我委《暂行规定》规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更为系统,覆盖原工商行政管理和原质量监督管理业务,范围也更广。

  七、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511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发布《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5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我委业务职能覆盖面广,首先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我委业务系统内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清单内容覆盖委内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和7项行政许可项目、4项评优评先项目、1项专项资金扶持,惩戒主体涉及11大类17小类有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和相关自然人。相关失信主体将根据情况,在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方面受限或从严审核,并不能参与评优评先项目评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同时我委将会对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并列为在线监测、随机抽查工作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值得说明的是,涉及企业、个人的限制措施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失信惩戒清单也将会随着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及时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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