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实缴情况如果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即时信息(https://jg.amr.sz.gov.cn/annualpc/?platform=SJ#/),年报系统会自动同步相关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07月24日
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实缴情况如果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即时信息(https://jg.amr.sz.gov.cn/annualpc/?platform=SJ#/),年报系统会自动同步相关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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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材料。对于新章程模板中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第四十八到五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意思是股东出资应当履行好出资义务,如实作价。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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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除了董事,可以添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其他人员。对于清算组的人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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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在2024年7月1日以后重新填报,下载新的申请表、章程等PDF文档签名后提交申请。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较多,特别是设立登记,变更出资期限、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等申请材料需做相应调整,7月1日前填报资料下载的PDF文档可能会不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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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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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无“执行董事”的概念。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的,即为执行董事,其是根据董事人数定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或者董事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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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三年过渡期内,公司均可以调整出资期限至5年内,最长的5年出资期限从办理出资期限变更之日起算,最晚不能超过2032年6月30日。即如果2024年7月1日变更,设置五年,就在2029年7月1日之前缴足;那如果2027年7月1日变更,设置五年,就是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缴足。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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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置审计委员会,至少应设置一名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安排人员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股份公司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可以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第二种情形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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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不论是否设经理,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设置一个董事或者成立董事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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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按照监事成员变动备案办理,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决议决定。因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原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作调整,需修改章程内容,因此还需要办理章程内容变动备案,提交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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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董事成员变动备案,没有要求必须修改章程。但是如果涉及章程中对于董事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方式修改的,例如设一个董事修改为设董事会,应当修改章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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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设置该组织机构以及产生方式等内容。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必须先设置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成员组成,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所以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的,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无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需三人以上。目前,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中标记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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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办理监事变动备案的,按照原章程规定的要求办理监事成员的变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存量公司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按照监事成员变动备案办理,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决议决定。因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原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作调整,需修改章程内容,因此还需要办理章程内容变动备案,提交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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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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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未实缴的公司不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清算,应清理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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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中的“经理”仅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经理”,不包括“副经理”。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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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二种情形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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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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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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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没有要求必须为“董事长”,可以为其他的董事成员,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董事成员担任。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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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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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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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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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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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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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均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期限,需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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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没有规定认缴期限。之所以有此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安排,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决议发行股份,快速高效筹集资金,而采用认缴制将无法实现授权发行快速筹集资金的目的。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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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设置了3年过渡期和5年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在最长8年的时间内从容、理性地履行出资义务;其次,股东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第三,股东可以通过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减轻实际出资负担。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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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文件,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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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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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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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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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需要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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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制度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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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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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公司即2024年7月1日施行前设立的公司也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内,并在过渡期内办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备案。具体就是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5年,可以不调整出资期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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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满3年”的起算时间点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
二是明确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三是规定对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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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资,目前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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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无限制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独资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能作为股东独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无数量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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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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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分为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二章安全评估,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的具体情形、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自我声明制度、安全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三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监管措施。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细化和强化了对电梯安全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突出法律责任的有效落实。第五章为附则。包括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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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一)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自前一次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已满五年的;(二)电梯整机或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四)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五)电梯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且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电梯存在以上情形但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规对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二万元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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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评估机构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电梯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厂商、特种设备(含电梯)行业协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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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电梯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一是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对机构资质能力、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管理办法》第二章);二是在评估结束后,应按数据归集规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办法》第二章);三是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活动,包括报送安全评估工作计划、由2名以上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等(《管理办法》第二章);四是完善评估与整改的闭环管理,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出具后,评估机构应当指导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照评估结论整改,并对电梯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管理办法》第二章);五是对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估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三、四章)。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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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受托评估机构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电梯使用管理人。
评估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人对评估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管理办法》第二章)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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