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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认定条件和程序、网点服务内容、保障和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深圳网点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团队,配备5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

  (二)关于深圳网点的认定程序

  深圳网点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审、认定环节。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深圳网点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机构进入评审环节。由专家综合评定出深圳网点建议名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网点实际运行情况,择优认定深圳网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三)关于深圳网点分类

  深圳网点分为七类,分别为:高校类服务网点;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服务网点;公共图书馆类服务网点;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服务网点;市场化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点;其他类型服务机构。

  (四)关于深圳网点的服务内容

  深圳网点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性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

  (五)关于对深圳网点的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六)关于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深圳网点资格:服务机构申请取消深圳网点资格的;服务机构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深圳网点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度评价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深圳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202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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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2024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明确提出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地市级知识产权局开展地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均明确提出要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覆盖率,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也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4年,深圳的商事登记数量全国第一,专利授权量居全国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21年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巨大。

  建立关于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和管理规范,有利于规范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评价等工作,加快培育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深圳市创新发展需求,为深圳市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标准、更加规范、更加便利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为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5年10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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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以下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推动我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原《办法》已于2024年11月到期失效。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称“60号令”),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和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工作组织落实。

  为进一步延续和巩固我省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中取得的成果,更好推动我省贯彻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最新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2025年4月22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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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印发文件或任命书、聘书等形式明确,以确保各司其责。二是为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按照《食品安全法》和“60号令”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不同规模、风险管控要求等因素,对大中型企业、特殊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关键环节等提出增加配备食品安全员的要求,鼓励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在关键环节增加食品安全员配备的指引,以按照不同类型实施分类指导。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合理分配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做好自查与报告等工作。二是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拟定涵盖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四)监督抽考工作要求。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2025年4月22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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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2年3月16日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所附《2022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第三部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第5点“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出,“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并将该任务举措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含深圳)必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及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我局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市财政部门、市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操作规程》修订。

2024年1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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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第六条关于“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的有关要求,取消《修订稿》中将资助条件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的表述,加强对专利运用成效的考察。

  (二)对业务内容相近或性质相同的项目进行整合优化

  取消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培育资助,通过“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对前者进行整合吸收。取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将其与“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进行整合。取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其业务需求可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认证后资助”实现。

  (三)加大重点工作扶持力度

  提升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奖励、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的资金投入,新增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地理标志资助,持续加大对于上述工作的扶持力度。

  (四)对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有关要求,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资助调整为对《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

  (五)加大对于重点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战略部署,明确评审制项目资金优先投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及其服务体系,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2024年1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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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五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9个减少至26个。具体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第1-4条),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主要用途等。

  (二)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5-31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运用能力提升、保护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服务能力提升等各领域资助或奖励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三)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管理”(第32-40条),明确了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预算的处理,不予资助情形,事中项目管理,申请人、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四)第四章“附则”(第41-45条),对相关术语和事项进行说明,明确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期限。

2024年1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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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实缴之后公司如何公示实缴的情况?

  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实缴情况如果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即时信息(https://jg.amr.sz.gov.cn/annualpc/?platform=SJ#/),年报系统会自动同步相关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实缴之后公司如何公示实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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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章程模板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怎么理解?

  办理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材料。对于新章程模板中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第四十八到五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意思是股东出资应当履行好出资义务,如实作价。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章程模板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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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在商事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流程是否有变?

  设立、变更、注销流程和此前无差别,按照正常申报即可。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在商事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流程是否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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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除了董事,可以添加其他人吗?人数有没限制?

  清算组除了董事,可以添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其他人员。对于清算组的人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清算组除了董事,可以添加其他人吗?人数有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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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不是没有执行董事了?是不是就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现已无“执行董事”的概念。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的,即为执行董事,其是根据董事人数定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或者董事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024年07月24日

现在是不是没有执行董事了?是不是就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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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全流程申办商事登记业务,如果2024年7月1日前已经下载了申请表、章程等的PDF文档转股东等相关人员签名,签完名后还能继续提交不?

  建议您在2024年7月1日以后重新填报,下载新的申请表、章程等PDF文档签名后提交申请。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较多,特别是设立登记,变更出资期限、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等申请材料需做相应调整,7月1日前填报资料下载的PDF文档可能会不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2024年07月24日

网上全流程申办商事登记业务,如果2024年7月1日前已经下载了申请表、章程等的PDF文档转股东等相关人员签名,签完名后还能继续提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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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哪些变更事项必须提交新章程?哪些变更事项可以提交章程修正案?

  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哪些变更事项必须提交新章程?哪些变更事项可以提交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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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置审计委员会,是不是必须至少设置一名监事?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置审计委员会,至少应设置一名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安排人员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股份公司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可以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第二种情形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2024年07月24日

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置审计委员会,是不是必须至少设置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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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变更出资期限的最长时间,如果2024年7月1日变更出资期限,设置五年,就在2029年7月1日缴(5年);那如果2027年6月30日变更出资期限,设置五年,就是在2032年7月1日缴(8年)?

  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三年过渡期内,公司均可以调整出资期限至5年内,最长的5年出资期限从办理出资期限变更之日起算,最晚不能超过2032年6月30日。即如果2024年7月1日变更,设置五年,就在2029年7月1日之前缴足;那如果2027年7月1日变更,设置五年,就是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缴足。

2024年07月24日

如何理解变更出资期限的最长时间,如果2024年7月1日变更出资期限,设置五年,就在2029年7月1日缴(5年);那如果2027年6月30日变更出资期限,设置五年,就是在2032年7月1日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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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设置经理?若未设置经理,是不是必须设置一个董事成员或者成立董事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不论是否设经理,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设置一个董事或者成立董事会。

2024年07月24日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设置经理?若未设置经理,是不是必须设置一个董事成员或者成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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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设置经理?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024年07月24日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设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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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的公司原来设有监事,现在想办理取消监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按照监事成员变动备案办理,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决议决定。因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原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作调整,需修改章程内容,因此还需要办理章程内容变动备案,提交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2024年07月24日

已成立的公司原来设有监事,现在想办理取消监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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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的公司变更执行董事为另外人员,已按要求填写在其他董事成员信息,是否需要更改公司章程?

  办理董事成员变动备案,没有要求必须修改章程。但是如果涉及章程中对于董事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方式修改的,例如设一个董事修改为设董事会,应当修改章程。

2024年07月24日

已成立的公司变更执行董事为另外人员,已按要求填写在其他董事成员信息,是否需要更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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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是否需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并未规定需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2024年07月24日

副董事长是否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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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怎么成立审计委员会?如何填报,有什么要求?

  公司自行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设置该组织机构以及产生方式等内容。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必须先设置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成员组成,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所以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的,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无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需三人以上。目前,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中标记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2024年07月24日

公司是否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怎么成立审计委员会?如何填报,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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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之前设置了监事,现在不想要了想取消,怎么变更或者取消监事?新公司实施后,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监事的如何变更?需要哪些人签名?内资有限公司打算取消监事,请问如何办理取消监事?流程和相关文件是什么?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办理监事变动备案的,按照原章程规定的要求办理监事成员的变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存量公司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按照监事成员变动备案办理,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决议决定。因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原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作调整,需修改章程内容,因此还需要办理章程内容变动备案,提交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之前设置了监事,现在不想要了想取消,怎么变更或者取消监事?新公司实施后,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监事的如何变更?需要哪些人签名?内资有限公司打算取消监事,请问如何办理取消监事?流程和相关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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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不设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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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是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没有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的限制性规定。

2024年07月24日

财务负责人是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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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的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未实缴的公司不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清算,应清理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024年07月24日

未实缴的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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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是否可以不设立监事?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二种情形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是否可以不设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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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人员有副经理,可不可以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不可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中的“经理”仅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经理”,不包括“副经理”。

2024年07月24日

公司高管人员有副经理,可不可以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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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公司设董事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没有要求必须为“董事长”,可以为其他的董事成员,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董事成员担任。

2024年07月24日

公司设董事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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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处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如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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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抽逃出资,将面临什么处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如果抽逃出资,将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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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如何认定及纠正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2024年07月24日

公司登记机关如何认定及纠正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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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出资,公司应当公示哪些事项?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07月24日

公司调整出资,公司应当公示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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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依法如实公示公司信息,将面临什么处罚?

  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如果未依法如实公示公司信息,将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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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等,会导致什么责任?

  公司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07月24日

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等,会导致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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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将面临什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如果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将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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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实缴之后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吗?

  一般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文件,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实缴之后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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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三年的过渡期没有五年的认缴期限?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没有规定认缴期限。之所以有此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安排,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决议发行股份,快速高效筹集资金,而采用认缴制将无法实现授权发行快速筹集资金的目的。

2024年07月24日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三年的过渡期没有五年的认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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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整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期限呢?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均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期限,需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2024年07月24日

怎样调整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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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股东确实因缺乏资金,无法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怎么办?

  首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设置了3年过渡期和5年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在最长8年的时间内从容、理性地履行出资义务;其次,股东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第三,股东可以通过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减轻实际出资负担。

2024年07月24日

如果公司股东确实因缺乏资金,无法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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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何时缴足认缴出资额?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07月24日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何时缴足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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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应什么时候补足?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024年07月24日

认缴出资额,应什么时候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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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何时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何时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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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适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需要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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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实缴?

  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制度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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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需要进行补缴?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需要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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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也需要进行补缴?

  存量公司即2024年7月1日施行前设立的公司也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内,并在过渡期内办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备案。具体就是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5年,可以不调整出资期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也需要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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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强制注销有哪些细化规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满3年”的起算时间点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

  二是明确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三是规定对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

2024年07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强制注销有哪些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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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以前设立的公司能否减资?减资是否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可以减资,目前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要求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以前设立的公司能否减资?减资是否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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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个体户吗?

  个体工商户不能出资做有限公司股东,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个人名义做股东。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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