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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电梯保修规定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11-12 17:45字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为做好《若干规定》中关于电梯保修责任有关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10月1日之后销售并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使用的电梯,其销售单位(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时间以先届满者为准。未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凡在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销售合同(含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未办理安装告知且约定的保修责任不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销售电梯的单位(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填写《保修期限未按新规执行合同项目情况表》和《保修期限未按新规执行合同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于2020年11月27日前一次性将书面及电子材料报送至市民中心特设业务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B区一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联系电话:0755-88125830),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电梯安装、使用单位。

  三、自2020年12月1日起,除办理合同报备的电梯外,所有新安装电梯的安装单位在办理安装告知时,应提供所安装电梯的销售合同等已明确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的有关证明材料(约定保修责任及期限条款页及双方合同签订日期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安装单位公章,以及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委托安装单位提供上述材料的委托书,走不见面审批流程的上传扫描件)。

  四、对于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未按要求报备的,各辖区局应核查其销售记录,对未按《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特区特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记录的,依照《特区特设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查处。对于销售的电梯不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进行查处。各辖区局在查处制造单位或销售单位等工作中如发现使用管理人违反《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保修期限未按新规执行合同项目情况表

  2.保修期限未按新规执行合同项目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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