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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5-10-29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质规〔20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提升深圳产品食品质量标准”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提升深圳产品食品质量标准”的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来源于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中的非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该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深圳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展,推进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通过资金资助使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导入先进管理体系标准,提升管理水平,从而加强食品行业安全保障能力,防控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材料核实、科学决策、网络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申报资助资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本资助资金适用于: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

  (二)深圳市食品流通企业;

  (三)深圳市食品餐饮服务单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可申报该资助资金,但仅可申报行业资助条件中的单项资助。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该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二)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付计划;

  (三)编制资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和组织对申请资助项目的核实查验,核准资助计划,网络公示;

  (四)负责资助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监督,按年度资助资金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章 资助资格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

  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获得相应行政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纳税完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资助资金的资助方式:

  资助资金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资助条件: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获得HACCP体系认证、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被评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店5A级”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企业。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单项资助,不累加):

  (一)通过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通过HACCP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被评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店5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六)由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资助资金资助范围的。

  第三章 资助实施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的发展状况管理和制定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支付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资金资助的申报、受理及审核。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划编制年度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包括申报范围、程序、时限等。

  市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后完成现场抽查、核实查验、网络公示。并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支付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以及认证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

  (四)深圳市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有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A级单位”证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省级或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证明材料及参与我市重大活动食品供应等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平台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系统模块填报。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项目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组)由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委员会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入选审核工作组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或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熟悉深圳市食品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二)在所在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丰富经验。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集中受理期间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申报材料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为合格,发给受理回执。申报材料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发受理回执,申报单位可在截止日期前重新申报。

  (二)内容审核:内容审核是指在受理期截止后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进行的审核,由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工作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组 根据审核结果和资助资金年度计划,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单位,报市主管部门(必要时可抽查申报审核的原始资料)批复。

  第十八条 通过复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资金资助单位名称、申报项目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向市主管部门查询其受资助情况。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市主管部门指定人员组织专家展开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编制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材料经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市主管部门按年度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资助结果均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单位应及时备齐资金资助申报书(原件并加盖公章)、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统一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依法对资助资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资助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年度计划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平台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主管部门每年将实施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助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助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资助资金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返还资助资金,并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资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本办法相应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审核专家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资助项目审核、监督检查等经费,由市主管部门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店”是零售商场依据《深圳市零售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规范》标准评审出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发生政策法规变化的,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相关附件

  附件一: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请指南.docx

  附件二: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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