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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17-01-23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第一版)》,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一、起草背景

  201510月1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分步推进、严格准入、风险可控的思路,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实际和日常监管情况,积极组织调查摸底,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借鉴我省其他地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经验,研究纳入食品小作坊管理的深圳传统特色食品品种。

  目前,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涵盖了所有食品类别,大米、面粉等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酱油、肉制品、糕点、豆制品等日常消费食品,均能够满足我市市场需求。通过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第一版)》,将食品小作坊科学地纳入登记管理,既可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避免食品小作坊从事高风险食品品种的生产加工,又不冲击食品生产企业的主渠道供应。

  二、主要内容

  《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第一版)》规定,我市食品小作坊可申请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包括:

  1、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河粉);

  2、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酱卤肉制品);

  3、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坪山窑鸡、大鹏窑鸡、其他熏烧烤肉制品);

  4、干制水产品(大鹏鱼干、沙井蚝豉)

  三、相关要求

  (一)我市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向生产所在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除上述四类食品品种外,生产加工其他食品品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今后,我委将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牵头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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