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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7-04-17 12:09字号:    

深食药(2017)64号

各辖区局,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市政府“2017年民生实事”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助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食药监办食餐〔2015〕37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6〕370号)等工作安排,为推进2017年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迎接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考评验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实施“社会共治”“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公示”等监管新模式,以代表深圳“窗口形象”的餐饮单位为创建重点,以点带面纵深发展,以省、市、区三级示范标准联动创建,以“深圳示范的高标准”推动我市“餐桌食品安全提升工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安全就餐场所,引领餐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力争创建三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大鹏新区较场尾、龙华区COCO CITY、宝安中洲购物中心。鼓励各辖区开展不同等级的示范街创建。

  (二)力争创建至少30家市级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各辖区均要开展创建代表“深圳窗口形象”的餐饮示范单位:一是市区内知名旅游景点醒目位置和重要(人气最旺、重大活动和大型聚餐)餐饮单位1-3家;二是市区内知名美食街和知名美食餐饮单位1-3家,三是市区内主要交通枢纽(含地铁、火车站、客运站等)餐饮单位1-3家;市局创建办从示范街、新评定A级等有积极意愿的餐饮单位中遴选评定。各辖区拟创建示范任务情况见附件1。

  (三)对已创建的10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2个学校食堂示范区和有关示范单位开展持续管理,维持示范工程先进性。市局创建办将于5月起组织“回头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食药局创建办

  1.统筹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2.指导、协调督查各区创建办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进度和质量;3.组织市级示范创建工作年度宣传、培训、考核;4.组织市级餐饮示范点的年度抽样监测;5.组织对年度省、市级示范和量化A级的考评验收;6.对已获得省和市级餐饮示范称号的单位组织抽查;7.提供有关示范创建费用:一是根据《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和《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已创建省级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等餐饮单位负责人审核、发放奖励资金;二是提供创建点(省级和市级)的示范标识等用品及市级示范指导老师和考评专家劳务费等专项费用。市局内部有关分工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的通知》(深食药〔2016〕209号)文。

  (二)各辖区局创建办

  1. 负责辖区内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2.制定辖区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实施辖区有关示范规范建设等工作;3.开展区级示范创建的有关宣传活动;4.对已获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开展示范复查维护,对新入和拟提级商户开展量化评级;5.对创建前后的餐饮示范点开展食品安全量化评级、执法监督;6.进行区级验收;迎接省、市级示范工程考评验收;7.提供有关示范创建的保障资金,推动社会共治。

  (三)各辖区政府及有关单位

  依据市食安办《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15号)有关职责分工要求落实。

  (四)示范街所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企业或教育主管部门

  1.成立创建组,按照示范标准制定相关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示范创建工作;2.实施提前告知各餐饮单位有关示范标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签订创建责任书;3.落实市区创建办相关指导意见,有效组织、督促各餐饮单位按标准实施创建工作;4.准备创建资金,建设示范街标志、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区域、实施对外宣传:除按照示范要求的宣传内容以外,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明厨亮灶”宣传屏应播放“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有关口号、资料不少于总时长的三分之一,营造示范点食品安全氛围;5.按照创建标准整理、保存示范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做好示范创建工作总结、迎检,协同组织省市区验收考评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辖区局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开展现场调研、交流协调、宣传动员等有关工作,确定拟创建的示范街、示范单位名单。

  (二)创建阶段(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组织开展各有关餐饮单位的宣传动员、交流培训,全面指导有关示范点进行示范规范化建设,对餐饮示范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培训考核;对辖区内已获得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实施“示范标准回头查”的复查监督;组织示范点申报及大鹏示范街的考评上报工作;建立并运行市局外网“餐饮示范专题宣传网站”等宣传工作;运行 “餐饮示范工程宣传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示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至8月30日)

  各辖区汇总上报示范点名单,市级评审组进行示范点检查、验收,确定市级示范单位和上报省级示范点的名单;对已创建省级示范街符合资金奖励文件要求的单位,实施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

  (四)省级部门验收与总结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0月1日)

  迎接省级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核;筹备对获得省级、市级示范称号的单位进行公示、授牌、社会宣传等工作。

  五、建设标准及考评

  (一)示范街: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6〕370号)及本市的标准(附件2)执行。请及时保存好示范街创建前后的高清图影、视频等各项工作进展的证明资料以备评审、检查。

  (二)示范单位:分为学校食堂(附件4)和普遍餐饮单位(附件5)两种建设标准。考评程序是:由各有关辖区局指定或餐饮单位自愿报名、按照标准创建、填报申报表(附件3)、区级验收上报、市级考评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协同推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作为市政府连续四年的“民生实事”工作之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分管领导要抓好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积极向辖区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力争纳入各区创建重点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同共建,助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为示范创建争取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二)高标准创,高质量建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市创建标准,高起点高标准推进示范工程,一是每个创建单位要选派至少2名业务能力、责任心和沟通能力较好的监管人员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用车、高清照相机等设备和工作时间保障。二是建立许可与监管协同创建的工作机制,针对示范点新、改、扩建的餐饮单位的实际,前期按照量化A级标准进行流程和布局规划许可,保证许可关键项目全部符合准入审核要求。三是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协助创建或开展示范后日常管理。四是及时组织创建前后餐饮示范单位的量化评级,加强创建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五是坚持对已创建示范街(区)的持续规范管理,如果发现示范单位不符合相关标准,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特别是示范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即时取消示范资格。

  (三)多头并举,强化宣传

  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受到媒体高度关注,各级创建办要及时对示范创建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展现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新动态。各辖区局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宣传、“示范开放日”、“星期三‘查餐厅’行动”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等引领作用,大力引入社会监督,加强对辖区示范点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共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办,保证进度

  各单位要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工作按进度尽早完成,保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评指标顺利完成。特别是辖区内尚未创建示范街(或示范区),应争取在上半年完成示范街创建工作。市局每季度将对创建开展情况组织专项督查、研讨、通报。

  请各辖区局于4月30前上报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含已获评后的后续管理、创建监管人员和物业或教育等主管人员名单及手机号码);于6月1日前上报拟创建各示范街信息表(附件6)和拟创建餐饮示范单位汇总表(附件7);自5月份起,每月10日前向市局创建办报送创建情况(附件8)和有关证明图片;在省级示范街评审前,示范街所在分局、物业方需上报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总结、幻灯备检。

  联系人: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华艳萍83070119);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王士明83070509);食品药品准入处(关宏舵83070310);风险监测处(金赫明83070278);许可审查中心(徐海成28930304)。

  附件1. 各辖区拟创建食品安全示范情况一览表

  2.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考评标准自查表

  3.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

  4.深圳市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自查表(学校食堂)

  5.深圳市示范单位考评自查表(普通餐饮单位)

  6.拟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信息表

  7.拟创建餐饮示范单位汇总报表

  8.示范创建进展情况上报表(每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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