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依职权注销告〔2021〕注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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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拟决定依职权注销本公告所列的23家商事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四十五日。被依职权注销后,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终止。
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商事主体在公告期间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