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通告〔2018〕37号
根据深圳市《2018年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方案》,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留仙居分店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已不在原址经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请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我委将依法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特此通告。
附件:不在原址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