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知〔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创新与竞争环境,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2月13日
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创新与竞争环境,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第三条 知识产权规范指引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与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利益与维护行业整体长远发展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鼓励企业依法运用市场经济规则与倡导企业有序良性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决策层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参与合法合理的知识产权良性竞争,提升企业商誉,维持市场竞争优势。
鼓励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并适度领先企业规模和行业知识产权竞争强度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外部知识产权环境,合理调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人、财、物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发展的效能。
第六条 企业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等现行标准,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在组织结构、人才培训、硬件建设、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高效、畅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能力。
第七条 倡导企业根据行业知识产权特性、行业地位及竞争态势,明确知识产权需求,定位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权重,形成综合互补的知识产权布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差异化、互补性创新。支持企业利用国家重大创新基础设施,在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现源头创新;支持企业在航空航天、海洋、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前瞻性创新,抢占全球技术优势。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优先、兼顾数量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增进知识产权价值。
企业应避免片面追求知识产权数量,增加企业运行成本,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规划和战略目标,主动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通过全球创新基地布局、与域内外机构合作等开放式创新模式,实现创新方式的转变,逐步构建企业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优势。
第十一条 鼓励深圳企业在新经济、新产业背景下,组建由企业主导多种形式的创新联盟,推动关键、基础性知识产权的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支持发展共性技术创新联盟。可由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先导研发机构牵头,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组建新兴产业创新联盟,突破共性技术的基础性知识产权,参与国际高端竞争。
(二)鼓励发展关键技术创新联盟。可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突破支柱产业的关键知识产权,培育可持续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 倡导并推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积累优势知识产权,实现自身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
鼓励企业通过实施、转让、许可、质押、上市、入股、重组、并购等途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资产化、资本化。
支持企业通过提升创新和运营能力,吸引海内外风险投资公司、信托机构、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其他资本投入,挖掘和提升知识产权价值。
第十三条 鼓励深圳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主导或参与国内外技术标准的研制,支持企业将优势知识产权转化为标准。
第十四条 倡导推动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知识产权经营组织,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
根据深圳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经营组织面向全球招募人才、选购目标知识产权资源、组建若干影响产业发展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经营组织,聚集管理与服务。
知识产权经营组织可通过协议或制度安排吸收社会等资本,延伸承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坚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关注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环境的动态变化,谙熟行业知识产权环境,主动研究和运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竞争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应重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力求做到知己知彼。
第十六条 企业可通过专业化的合规控制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增进知识产权效益。
第十七条 倡导企业建设或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或委托专业机构,通过日常检索、分类、分析,评估自身、合作者、行业竞争者和技术相关者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评测和防范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监控企业采购、生产、供销、投资等环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二)企业在购销合同、委托合同、联合研发合同、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保密合同、许可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职务发明奖励规则、知识产权保证、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在企业重组、并购、上市、质押融资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前,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活动;
(四)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明确泄密责任,建立离职、入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防范制度,减少风险;
(五)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八条 企业可通过对战略性优势知识产权或具有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提高知识产权风险化解和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企业应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倡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制度,组织知识产权、法务、财务、营销、研发等部门协作,形成全面清晰的应对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纠纷程度、对企业商业活动及品牌影响等各种因素,选择多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司法、行政调处、调解、仲裁等,一般包括如下途径:
(一)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积极通过谈判协商,通过谈判、评估后,可采取交叉许可、许可等合作方式化解纠纷,并签署和解协议;
(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介入调解,或通过司法、仲裁、海关措施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行业组织可通过下列措施,构建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协同机制:
(一)倡导行业龙头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感,为所在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出谋划策,引领建立、实施行业知识产权协同机制、纠纷调解和恶性竞争应对机制;
(二)行业内其他企业应当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积极参与行业知识产权协同机制的建设和实施;
(三)倡导行业组织积极担当提升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社会责任,联合业内企业协作应对行业知识产权挑战,应对知识产权壁垒,规范行业知识产权竞争行为、调解行业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行业组织或知识产权经营组织可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促进企业海内外知识产权协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与国内外的企业、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专家等之间开展合作。在创新研究、开发、运用、预警、尽职调查、反向工程等各领域,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购买、托管、维权、应对等业务过程中开展合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行业组织除了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外,还可寻求下列外部支持:
(一)寻求政府支持,可利用政府设置的各类知识产权政策,利用政府搭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知识产权成本;
(二)寻求金融机构支持,有效利用深圳金融服务优势,链接资本和创新资源促进创新实力;
(三)依托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企业创新成果权利化、商业化、产业化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技术、法律服务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供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经济组织参照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备注: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15年6月25日重新发布,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