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及意义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如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局组织开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共梳理出我局即将到期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有9份。因此,我局按照上述规定,将这9份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续期,以符合相关业务领域执法需要。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以下9份规范性文件进行续期,明确了该9份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并附上了文件目录及正文。
1.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深市监规〔2012〕10号)
2.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1号)
3.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3号)
4.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3〕16号)
5.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9号)
6.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深知〔2014〕3号)
7.深圳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协作指引(深知〔2014〕4号)
8.关于改革名称登记管理方式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意见(深市质规〔2015〕6号)
9.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深市质规〔2015〕12号)
其中,前7份规范性文件曾于2015年6月25日重新发布,详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5号)。